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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律入刑,可不代表不罚了! 日前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意见一出,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众多舆论争议,甚至有媒体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为标题发布消息。大家的看法基本归纳为三点: 有人认为这样会让醉驾情况出现“反弹”: 网友A 我爸因为开车,自觉不喝酒,有人劝酒说一句开车,对方就不劝了,这都是好事。真松动,以后人劝酒说一句哎呀只要不出事就没关系,劝酒"文化"不就又开始肆虐了? 网友B 这样只会让存在侥幸心理的人越来越多!对于酒驾这种事,只能从重处罚!! 网友C 高压之下还屡禁不止呢,为什么要松动?? 有人认为有些行为未必是因为后果轻微就免除刑罚: 网友D 又来个"概念模糊",危害多大叫事大?怎么叫事小?喝酒了就判!!! 网友E 不同意!!喝了酒还开车就是明显的不去设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者是明知可能发生的后果下故意而为之!!!一个成年人必须有预判行为可能造成后果的能力!!酒驾醉驾必须严惩!! 有人认为是更加的人性化执法: 网友F 不定罪不代表不处罚!是回归理性处理,不从严处罚。比如此罪量刑3到7年,曾经是从严从重一律七年,现在视情节可判3年或者5年7年!我觉得这表现出人性化执法!之前是严打醉驾,现在回归正常而已! 面对网友的众说纷纭,针对这一政策,我们先来关注一下最大的变化点,在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定罪 早在2011年,“醉驾入刑”增加进“刑法修正案”,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任何特别说明,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近年来,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稍微喝点酒,大多数人都不敢开车。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大家都在切身感受着“醉驾一律入刑”的威慑力。不可否认,虽然酒驾被抑制,但还是存在的。由于因醉驾存在许多不同的情况,醉驾的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如果按“醉驾一率入刑”来执行,难免会显得不公平不公正。 而此次新的指导意见是自醉驾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了? 对于这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很多网友提出质疑,难道是要对“醉酒一律入刑”进行松绑?其实,之前的醉驾一律入刑,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是权威、不准确,不能代表法院的官方的立场。并不表明最高法院在危险驾驶罪上,态度上有什么转变。只是当时是新法出台,各地的执行力度比较强。还考虑到这个标准不好掌握,怕出现选择性的执法,所以才会出现只要抓到醉驾就定罪的状况。本次指导意见只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执法的程度。 这下问题就来了 什么情况下情节显著轻微 什么情况危害才不算大? 今年4月底的某天凌晨1点左右,演员刘朔驾车途中碰撞到钢制护栏端头上,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朔属于醉酒后驾驶。 像以上这些,即使政策有所变动,也是跟情节显著轻微沾不上边的,所以还是不要心存侥幸了,如果您喝醉酒了,在公共停车场挪个车位,那绝对是妥妥的,构不成犯罪。 国外对酒驾的处罚是怎样的? 在英国,10年内3次被判酒后驾车,吊销驾照109年。按现在人的平均寿命来说,相当于“无期徒刑”,这辈子别想开车了。 法国就是以结果为导向了,他们不看酒驾次数,看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有罚款2000至30000的,有被判监禁2个月到2年的,甚至还有直接没收汽车的。 到了新加坡,就是风靡盆友圈的鞭刑了。鞭刑是新加坡的一种刑罚特色,也是目前世界上少有一种酷刑,听上去就很可怕,要皮开肉绽、血淋淋的。 看看别的国家,再看看我国,应该庆幸生在中国。虽然,考虑到现在的国情,最新的醉驾法规对于醉驾入刑有所“松动”,但这可不是为了让大家钻空子,而是更应自觉遵守喝酒不开车的道理,于人于己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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