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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上午,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五家中队民警在辖区古马线进行流动巡逻。8时40分许,民警发现一辆无牌轿车正在路上行驶,民警立即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车停车后,民警立即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并在该车后备箱发现了该车的号牌,该车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之后,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驾驶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有哪些危害呢?
【交通肇事逃逸,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为号牌未悬挂或被遮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往往抱着不容易被人发现的侥幸心理,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一方面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另一方面受害者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故隐患】由于驾驶人未悬挂或故意遮挡号牌行为就是为了违法行驶,逃避法律制裁,减少违法成本,因而驾车时便会出现闯红灯、逆行、随意变更车道、超载超速等等交通违法行为,随时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扰乱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由于故意遮挡号牌使驾驶员在某些时候“规避”了处罚,这种“坏效应”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你遮、我遮、他也遮”这样的连锁反应,从而助长了此类违法的气焰,造成这种违法行为的逾演逾烈,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给道路交通管理造成很大困难,同时也极大地挑战了法律的尊严。
来源:元宝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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