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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7日,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李某报案称,位于七家村的木板厂着火,由于发现及时扑救迅速,造成经济损失较小。接到报案后,接警人员马上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虽然损失和过火面积不大,但报案人称,着火的地点是板厂厂房内,附近板厂较多且集中,一旦引起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元宝山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侦查。经多方工作,民警获悉在与报案人有经济纠纷的人中,刘某作案嫌疑较大。刘某生活困难,一个人打工维持家庭生计,性格偏执易冲动,案发前曾与李某有过冲突,且案发时曾在现场出现。 (案发现场) 侦查员果断出击,于18日将刘某拘传到案。据刘某供述,李某欠其工资450元,且态度恶劣,刘某因此怀恨在心,在案发当日,用打火机点燃板厂厂房内的板皮,大火烧起来后逃离现场。交代完犯罪事实后,刘某放声大哭,为其所犯下的罪行忏悔。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元宝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学点儿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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