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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对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全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量刑及从业禁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儿童临时看护服务。 据了解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赤峰市法院系统采纳检察部门从业禁止建议的第一案。 据介绍,该案被告人王某系宁城县某托管中心的负责人, 2017年11月19日下午,王某利用给在托管中心的刘某(女,11周岁)补课之机,用手长时间抚摸刘某大腿内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托管中心的负责人,也是被害人的临时看护教师,本应知荣明耻,但在教学过程中却利用身份的便利,违背职业道德,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此,公诉人向合议庭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从业禁止。宁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判决。
来自:法制网,爱在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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