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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10日,新城区27套抓拍设备上岗!看看都在哪……
3月27日,记者从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部门将于4月10日零时起起,在新城区启用21套电子警察设备和6套违法停车抓拍设备,对不按导向行驶、违法变道、逆行、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24小时非现场自动抓拍。
据了解,21套电子警察设备主要安装在富河街、临潢大街、玉龙大街等道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口,6套违停抓拍设备主要安装在玉龙家园、天骄西苑等住宅小区与学校周边。
“原本这21个地点都有电子警察设备,不过由于使用时间较长,设备已经老化,此次新启用的电子警察设备是为了替换老旧的设备。”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叶贺林向记者介绍,6套违停抓拍设备安装地点都是违停严重的区域,设备使用之后可以有效解决这几个区域违停严重的现状。 2赤峰一托班老师趁补课猥亵11岁女孩,法院作出判决! 严惩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对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全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量刑及从业禁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从事儿童临时看护服务。 据了解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赤峰市法院系统采纳检察部门从业禁止建议的第一案。 据介绍,该案被告人王某系宁城县某托管中心的负责人, 2017年11月19日下午,王某利用给在托管中心的刘某(女,11周岁)补课之机,用手长时间抚摸刘某大腿内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托管中心的负责人,也是被害人的临时看护教师,本应知荣明耻,但在教学过程中却利用身份的便利,违背职业道德,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此,公诉人向合议庭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从业禁止。宁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判决。 3赤峰一人在高速公路上演“追熊大战”
今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高速交警赤峰大队了解到,3月27日,高速交警赤峰大队巡逻赤峰至赤峰西556KM处,发现一行人在路上奔跑,前方不远处应急车道内停留一辆小型轿车,高速交警赤峰大队执勤人员上前询问:该驾驶员因搬家将布娃娃放置于车顶上,行驶途中不慎掉落在行车道,执勤人员告知其危险性,并将布娃娃放置车内,而后放行。 来源:红山晚报,法制网,内蒙古晨报赤峰新闻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招聘详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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