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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政字〔2018〕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和河流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全市各类重点项目建设增多,砂石料需求量增大,无序、非法采砂和乱挖滥采问题也随之增加,对堤防及桥梁安全、防洪安全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各旗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规划、许可和监管,维护河道采砂良好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国土、水利、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河道采砂有关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组织查处重大违法采砂案件。沿河苏木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发挥属地监管优势,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建管〔2015〕310号有关要求。季节性河流河道采砂管理以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为主,依法实行采矿许可;非季节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采砂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实行采砂许可。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办结的采砂管理事项由法定部门管理,实际受理部门与法定管理部门不一致的,须在7月15日前交接完毕。
三、规范工作程序,严格采砂管理
(一)加强采砂科学规划。各旗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统一规划机制,采砂规划经旗县区政府审批后要严格实施。旗县区间界河河道采砂规划由权属双方协商制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实施。涉及省际、市际界河的采砂规划及其他界河采砂规划,由权属双方协商制定,并按权限报批。采砂许可要严格在采砂规划的基础上履行程序。
(二)严禁老哈河河道采砂。老哈河沿线有关旗县区和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老哈河上游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老哈河上游生态环境治理期间和河道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恢复之前,严禁在老哈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坤兑河)开展采砂活动,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在三年行动期间不再批复采砂许可,对已有许可的企业要加强监管,暂时停止其采砂活动;对违规作业企业,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三)加强河道沙坑修复。对采砂企业依法开展采砂作业的河段,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河段恢复河道生态原貌;对目前已存在的历史遗留砂坑,由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回填,确保河道畅通。
(四)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科学推进采砂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河道采砂管理和打击违法采砂行为营造有利社会氛围。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适时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力、责任不明、工作不实造成河道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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