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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中等九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九名被告人共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12项罪名近40起犯罪事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历时三天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九名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及量刑建议。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9年以来,康中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及组织成员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对村民及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并通过贿选等不正当手段拉拢选民,先后四次连任赤峰市敖汉旗古鲁板蒿镇康家营子村村委会主任,逐步形成了以康中为首的犯罪组织。多年来,该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土地、水利、林业等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及国家惠农资金,利用家族、宗族及组织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该组织存续的近十年的时间内,康中自己或伙同、帮助其他组织成员或组织成员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红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康中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康金龙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康富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没收财产或罚金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赤峰市判处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当地形成非法控制。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具体指导,就涉黑特征、个案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进行指导。赤峰市两级检察院认真研究案情,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个案证据完善两个方面提出百余项具体补查意见。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开庭前,认真准备,制定完善的出庭预案;庭审中,采用多媒体示证,质证精准,指控犯罪有力、有理、有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两次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就该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村委会“两委人员”等现场旁听) 信源 | 赤峰市检察院政治部宣教部 扫黑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