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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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0 19: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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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命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赤峰市元宝山区实际,特发布元宝山区森林防火戒严命令:  

一、自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全区范围内的森林及林地边缘500米内、农田林网两侧边缘100米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区境内的所有森林高火险区实施防火戒严。   

三、戒严期间,森林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草、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等生产性用火,上坟烧纸、野炊、野外吸烟、拢火取暖、乱倒灶灰、明火烤车、枪械狩猎等非生产性用火以及未经批准的其他野外用火。

四、戒严期间,违反戒严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予以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补种树木;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高火险区的巡查和监管力度,切实检查、整改森林火灾隐患,严禁火种进入林区,严禁擅自野外用火。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地周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警示宣传标志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命令自2016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森林防火知识

一、元宝山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由元宝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元宝山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元宝山区森林高火险区

全区范围内的林地边缘500米以内、农田林网两侧边缘100米以内的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以下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烧荒、烧灰积肥和焚烧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批准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地周边企业的森林防火责任,具体为: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六、违反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应接受的处罚

(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防火检查、擅自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擅自野外用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三)过失造成森林火灾,有林地面积达到30亩,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达到60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故意放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七、案例

(一)2016年5月29日上午,季某某在平庄镇黄安铺村七组为其母亲上坟烧纸,不慎将坟地东侧林地引燃,造成300余亩油松林地过火。案发后,因为害怕被追究责任,季某某隐匿行踪,逃避侦查。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通过各种侦查措施,于6月21日凌晨将犯罪嫌疑人季某某抓捕归案。2016年9月12日,经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季某某犯失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二)2016年4月2日上午,平庄镇向阳北山松树林地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十余亩,火灾损失约5万元。森林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线索,最终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到违法嫌疑人崔某,对崔某处罚款3000元,赔偿受害人损失5万元。

(三)2005年5月2日,许某带其女儿到五家镇房身村山杏林地玩耍,故意点火将林内杂草引燃,杂草熄灭后再次点燃,引发森林火灾,造成50余亩山杏林地过火,损失3600元,被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来源:赤峰公安、元宝山区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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