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内蒙古出台政策十项不动产按规定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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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09: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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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2016年,国土资源部把全面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作为工作目标。
  内蒙古已在2016年11月30日提前1个月完成国家提出的“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任务。并在2015年12月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的整合,至2016年11月30日,12个盟市全部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六章130条,对自治区十项不动产权利类型的登记程序、申请材料和审查责任等进行了细化。并明确,《实施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登记

  《实施办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蒙汉双语印制。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实施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全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将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声明刊发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范围、程序等要求提供查询,不得擅自扩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自治区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已经编制完成,预计明年正式上线运行。截至今年年底,20个旗县(市、区)的登记数据完成接入国家信息平台,其他旗县(市、区)将于2017年底前全部接入。随着工作的深入,将逐步建立多部门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来源:红山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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