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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12日开始实施。
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期办理首次登记而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该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了配偶之间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基本要求和所需材料,各级、各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的方式及内容,并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查询的情形和查询时限,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准则与管理保护,办理、注销其他登记所需材料及相关问题,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确定了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全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要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制;明确了不再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能的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将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移交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单独列入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细化了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规定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商品房抵押登记一并办理,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并办理;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两年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宁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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