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重拳出击 · 专项整治丨10天吊销驾驶证7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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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0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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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摩托车驾驶人随意闯红灯、超速、酒驾以及驾驶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突出、伤亡事故、逃逸事故多发等问题,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按照支队统一部署,10月18日至10月27日,重拳出击,采取超常规措施,重点严厉查处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十九大召开期间营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此次行动共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81收缴报废机动车72辆(轿车4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71本(C1本以上35本),行政拘留6人。








查扣的报废摩托车

10月18日至27日 查扣的报废摩托车






近年来查扣的报废摩托车







专项整治 · 重拳出击

此次行动采取定点设卡与流动查缉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早、中、晚高峰时段和夜间重点时段的查控力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无情,生命可贵!红山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尤其是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要佩戴安全头盔,不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驾驶报废车、闯红灯,做到定期审车,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ND-
忠诚·干净·担当
护航群众安全出行
红山交警永远再路上!
信源:畅通红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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