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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伤残抚恤工作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12月1日起,我市与自治区同步实施新的《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优抚对象优抚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提高。
(网络图) 据了解,《实施细则》从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材料、程序及医学鉴定,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抚恤金发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旗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实施细则》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据介绍,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内蒙古从2017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调整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在残疾等级评定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逾期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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