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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记者从赤峰市民政局获悉,为精准认定特困人员,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近日,我市制定了《赤峰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据了解,按照《办法》的规定,特困人员认定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等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遵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供养救助。对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金融产品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24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拥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商业性质用房的;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拥有工商注册企业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不予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另外,《办法》明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方式,以是否能够自主进行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作为依据。
来源:红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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