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通过工作查明:
2014年9月28日,内蒙古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伙同梁某等人伪造《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隐虚抵押物已抵押的事实,编造购买原材料的虚假用途,并由赵某提供虚假的《采购合同》,在某银行骗取贷款800余万元,涉嫌贷款诈骗罪。
诉讼期间经过两次延期审理后,对该案进行了最终判决:
1、被告人赵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梁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
3、被告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4、经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内蒙古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经宁城县人民法院查封执行的剩余部分,责令退赔给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某、梁某、赵某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