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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陶淑菊涉嫌受贿犯罪案。 判决认定,陶淑菊利用担任乌兰察布市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与其丈夫接受他人请托,为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项目提供帮助,并伙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353.1623万元、50万元,三笔共计人民币453.1623万元。
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美元247.1623万元(折合人民币1519.0805万元)、美元40万元(折合人民币242.4335万元)、人民币351.692万元,两笔共计人民币2113.206万元。 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陶淑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共同受贿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陶淑菊未提出上诉。 陶淑菊简历 陶淑菊,女,蒙古族,1962年3月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籍贯内蒙古科右前旗。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学院数理系物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
1979.08——1983.07,中央民族学院数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3.07——1985.10,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办公室干部; 1985.10——1989.05,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其间:1985.10—1987.07在包头市纺织总厂锻炼); 1989.05——1994.09,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副书记; 1994.09——1998.1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委副书记(其间:1996.09—1996.12在内蒙古党校旗县委书记培训班学习;1996.12—1998.11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市场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1998.11——1999.02,待分配; 1999.02——2001.09,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其间:2001.03—2001.07在内蒙古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1.09——2005.0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2003.09—2004.01在内蒙古党校第41期进修班学习); 2005.03——2007.1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其间:2004.01—2006.01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
2007.11——2010.0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其间:2008.03—2009.01在中央党校第8期中青年干部培训二班学习) 2010.04——2011.02,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二连浩特市委书记; 2011.02——2011.0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 2011.03——2012.01,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2.01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04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来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