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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山区西城棚户区改造(二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红山区西城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是市、区两级政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现将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园林路、南至京通铁路线、西至京通铁路线、北至锡伯河河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楼房、规模化小区和其它已下征收决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外)。 二、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是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是西城街道办事处、站前街道办事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征收补偿方案(节选) (一)货币补偿 1.有证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评估确定。 2.附属房屋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有证房屋面积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未经批准在一层房屋上加建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建成的附属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 住宅楼的配套小棚按每个1万元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该补偿标准低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3.未建部分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内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 4.附着物及设施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证范围外形成的附属物参照执行。
(二)产权调换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调换;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多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由多层住宅调换至中高层住宅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调换。均互相不找差价,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 (三)装修装饰补偿 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补偿。 (四)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2.临时安置费。选择回迁安置的,房屋征收的过渡期暂定为1年,最终以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为准,临时安置费多退少补。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多套安置房的,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安置房面积如未达到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按差额面积继续发放,但所选安置房均已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的,差额面积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如已达到或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的,临时安置费不再发放。
八、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一)签约和搬迁奖励 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的,以土地使用证为单位,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2万元。31-6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15日)内搬迁完毕,每宗土地使用证奖励1万元。超出60日签订补偿协议,不予奖励。签订补偿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团签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签订补偿协议,针对不在征收范围内建设安置房并只实施货币补偿的项目,在签约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的30%乘评估市场价,给予团签现金奖励。该奖励政策与签约奖励政策可同时适用。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2.评估报告送达后,自确定签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约; 3.以征收组为单位,被征收人全部签订补偿协议; 4.在搬迁期限内(15日)搬迁完毕。 九、回迁安置 (一)回迁安置地点:铁南组团回迁安置小区、英金河畔小区、西城尚景小区。 (二)回迁安置房为中高层楼房,设计单户建筑面积大约为60-13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三)产权调换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之日起至通知其办理入住手续之日止。 (四)选房办法: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时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五)楼层差价:本方案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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