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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住中字(2018)35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管理部、中心相关业务科室: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赤峰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赤政发(2018)74号)文件精神,为了实现平稳过渡,结合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经市公积金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1、购房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使用两次,单笔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 2、购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购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区无房,且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购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区有1套房,且未使用过住房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5、购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6、购房人家庭在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查审批 严禁为五证不全的开发项目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有关单位为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负连带责任。严禁违规为开发企业提供贷款,防止信贷资金借道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金融机构挪作他用。 三、其他事宜 1、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对以往贷款发生逾期的,再次申请贷款时,依然执行市中心制定的《逾期贷款管理办法》。 2、中心城区范围。本通知所称中心城区,包括红山区、松山区(含新城区)以及赤峰机场以东的喀旗部分区域。 3、住房公积金在旗县区缴交,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购房的,按照此通知规定执行;在赤峰市中心城区以外旗县区购房的,仍然按照原贷款政策执行。 4、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执行。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3日
来源: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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