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规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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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7 10: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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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商品住宅价格,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赤峰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由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委共同制定的《赤峰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规则》,于9月12日印发给喀喇沁旗、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遵照执行。规则内容如下:

一、遵循原则

1、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2、去虚价、重规范、强遏制;3、一区一价、一盘一价、一房一价;4、分区调控、分盘控价、总体平稳。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赤政发〔2018〕53号)的商品住宅项目,个别区域根据实际情况一盘一控价。

三、备案机制

1、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所有在售商品住宅项目的未售房源,重新进行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以下简称价格备案)。重新备案的未售房源,以已售房源网签销售价格为依据,最高价格不得高于已销售房源的实际销售价格(特殊房屋除外)、均价不得高于已销售房源的平均销售价格。既要体现一房一价,又要标明均价;未售的地下产品(车库、车位、仓库)和房屋装修价格重新进行备案,但不得高于已售的地下产品和房屋装修的价格(备案的装修价格要计入房屋总价)。对已售房源提供虚假价格信息的企业暂停其未售房源销售。(责任单位:市价监局、房管局)

2、在建、拟建的商品住宅项目在2018年9月1日以后价格备案的,核定的本项目销售均价和最高价,不得高于2018年8月周边同类型商品住宅项目销售均价和最高价,周边无同类项目的由会商小组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议定(下同)。(责任单位:会商小组)

3、中心城区试行“竞地价、限房价”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国土局制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4、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本期商品住宅的备案均价和最高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期实际成交的均价和最高价格。(责任单位:市价监局、房管局)

5、特殊房屋采取开发成本加合理利润形式确定销售均价和最高售价。(责任单位:会商小组)

6、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单独进行装修价格备案。同时应建设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不得拆除。装修标准(价格、品牌、产地、规格、数量)须在销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责任单位:市价监局、房管局)

7、地下产品单独进行价格备案。参照周边3个同类型项目2018年8月均价进行价格备案。(责任单位:会商小组)

8、商品住宅备案价格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间隔6个月以上,并提出充足的变更理由。(责任单位:会商小组)

四、加强监管

1、建立价格监管联动机制,成立商品住宅价格会商小组。

2、加大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有关单位依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适时组成检查组,加大对商品住宅项目销售行为日常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

3、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价监局、房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赤峰日报、红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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