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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9时许,元宝山区公安分局接到肖某(女)报警,称在某小区内有人打架。云杉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发现指定地点有一男一女在撕扯吵骂,女子正是报警人肖某,其自称和男子孙某是“夫妻关系”。肖某不停的辱骂孙某,并用手打孙某面部,民警上前制止肖某,肖某反称“没你们啥事”,辱骂民警并推搡民警肩部,还用脚踢踹民警腿部。随后,民警将肖、孙二人依法传唤到云杉路派出所。
(执法记录仪画面)
案件发生后,元宝山区公安分局立即启动维权程序,警务督察大队与刑警大队联合查办。经过调阅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办案区监控视频,确定民警属于正常执法。刑警大队对肖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全面调查,嫌疑人肖某对其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妨害公务,于9月1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1.犯罪嫌疑人肖某辱骂并推搡民警。 (执法记录仪画面) 适用法律: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肖某报警后,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办案,并暴力踢打民警。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元宝山公安、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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