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赤峰3人被通报!其中2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1人工作日午间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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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4 11: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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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赤峰纪委监委获悉,赤峰纪委监委近日通报2起问题典型案例1起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案例。
      
大城子镇狍子坡村党支部原书记李相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2年8月9日,经狍子坡村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将姚家洼753.30亩林地承包给黄某某、任某某、高某某,承包费75,000.00元,承包期限为70年。此款未纳入镇农经站账内管理,由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李相瑞保管和经手用于村集体支出。2018年5月17日,经中共宁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给予李相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大城子镇狍子坡村原报账员王玉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
2010年10月2日,经狍子坡村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将张家洼沟底75亩林地承包给于某某,承包费为5,000.00元,承包期限为50年。此款未纳入镇农经站账内管理,由时任村报账员王玉堂保管并经手用于村集体开支。2018年5月17日,经中共宁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给予王玉堂党内警告处分。
   
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司法所所长夏连峰等人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
2018年5月17日上午,十三敖包镇司法所所长夏连峰到旗司法局基层股办理基层工作指导业务。中午,夏连峰邀请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大队长崔月星、旗司法局公证处主任王凤祥、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文全等3人到西城街道一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日下午,夏连峰未到单位正常上班,而崔月星、王凤祥均按时上班,且旗司法局党组于当日下午对崔月星、王凤祥2名同志作出批评教育并责令书写检查的处理。2018年9月,经旗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夏连峰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崔月星、王凤祥、侯文全3人诫勉谈话处理。
来源:内蒙古晨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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