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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18日专电(“中国网事”记者汤计 张丽娜) 一个从事新闻工作几十年的老报人,在花甲之年与曾经的“抢劫犯”一起鼓捣网络举报虚假信息,把伊利股份在“除权日”砸到了跌停板,也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1月17日,原《内蒙古商报》社社长李某某因故意编造、传播对证券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造成了严重后果,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伊利股份“除权日”突遭网络举报袭击
2011年6月10日,星期五,是伊利股份进行公积金转增股份“10转赠10股”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上证指数开盘2696.13点,收盘2705.14点,上涨0.07%,成交量是839.7亿元;伊利股份的开盘价是35.69元,收盘价为36.17元,上涨1.37元,成交量是1.996亿元。当日伊利股份的市值为289.1亿元,伊利股份的证券交易走势无异常。
但是,投资者们怎么也不会想到,就在他们为公积金转增股份“10转赠10股”偷着乐的时候,一份长达万字的张三林举报伊利高管的帖子上网,题目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这份材料一开始便说:“我张三林郑重申明,以下内容属实,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网帖还说,自2005年以来,伊利高管层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把企业当金矿,疯狂敛财……
2011年6月13日(星期一),正是伊利股份公积金转增股份“10转赠10股”的除权日。张三林网络举报帖在互联网迅速散播,很快形成了网络舆论风暴。当日,上证指数开盘上涨0.18%,“伊利股份”开盘后低开至17.79元,瞬间冲高至涨停板19.90元,紧接着在张三林举报帖的作用下,伊利股份被不明真相的恐慌抛盘打压在跌停板上(下跌9.98%)。6月14日,伊利股份发布临时停牌公告,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
“老报人”与曾经的“抢劫犯”一起操作惊人网帖
伊利股份在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的同时,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了案。随着警方对张三林网络举报案调查的步步深入,令人大吃一惊的是:案件的幕后推手居然是《内蒙古商报》社原社长李某某。
原《内蒙古商报》社社长李某某,1951年1月12日出生,从事新闻工作30余年。与李某某同时被捕的有深圳市福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深圳市三润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周某和刑满释放人员姜某。“除了张三林在逃,涉案人员全部归案。”警方有关办案人员说。
据了解,张三林原系内蒙古自治区工会的退休人员,2004年,67岁的张三林因卷入伊利原董事长郑俊怀挪用公款案被检察机关调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谈及该网络举报案时说,在虚假信息中提到伊利现任高管在2004年前有经济问题,实际检方在2004年底调查伊利原董事长郑俊怀案件时,就对现任高管都进行过调查,证明现任高管没有经济问题。
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材料,2011年2月,张三林请求被告人李某某在《内蒙古商报》网站发一份匿名材料,内容是诋毁伊利集团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虚假信息。同年3月,李某某将张三林提供的一个U盘与材料邮寄给了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发在《澳门商报》网站上,并要求散布到互联网上。李某某以合作办网站说服张某某帮忙,张三林也许诺事成之后给5万元奖励。同年5月,张某某又找到被告人周某,让其在6月13日前发到互联网上,张承诺事成之后给周4.6万元,并让其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内蒙古商报》网站的合作事宜。同年6月8日至9日,被告人周某在某网站上分别注册了“tiie1e2011”和“大漠堂主”两个号并用这两个号将诋毁伊利集团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虚假信息发到了网上。
匿名帖上网后没有引起网民关注,却被一个曾经的抢劫犯姜某嗅出了铜臭。姜某,男,1982年出生,四川省通江县人。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刑满释放后注册了一个“网络维权”网名,穿着“马甲”在互联网上四处煽风点火。姜某看到诋毁伊利的匿名帖子后,便与被告人周某联系:给3000元宣传费,就可以帮助炒作。周某通过网上交易和QQ将3000元及其虚假信息发给姜某。姜某便以“抢劫犯”的胆识,对匿名帖子进行了修改。他不仅把标题修改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把 匿名举报改为“张三林”实名举报,还以“张三林”名义撰写了“我张三林郑重申明……”的引语。
与刑满释放人员沆瀣一气终食恶果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内蒙古商报》的创办者,在内蒙古新闻发展史上也算有贡献,却在花甲之年丢掉新闻正道,与刑满释放人员沆瀣一气,终致退休之年摔了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姜某、周某、张某某故意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四名被告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非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姜某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周迅、张海军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也分别被判处缓刑和数额不等的罚金。
1月17日下午3时许,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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