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拆迁新规定本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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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23: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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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一桩桩惨烈的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11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下发第68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开始实施。两部上位法规的颁布实施,催生了内蒙古赤峰市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适合本地实情的拆迁新规则。2011年11月1日,在有关部门广泛征集民意、多次考察外地成功经验、组织专家多次论证并数易其稿之后,《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赤峰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执行。新规定被称为赤峰市拆迁历史上惠民方面突破最大的一项新举措。日前,记者走访了赤峰市拆迁办的有关专家和负责人,请他们对新规定的亮点逐一进行了解读。

房屋征收更加强调公共利益

《规定》第二条指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规定。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专家解释,这一点在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有明确界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标志着以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政府征收房屋行为必须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公平补偿”原则体现在横纵两个方向

《规定》指出,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也就是说,以往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赖着不走的,可能最终得了更多的补偿,而先搬走的“老实人”、“守法公民”却吃了亏。新《规定》更加鼓励守法,在法律层面上体现出绝对的公平。

三大原则让拆迁更阳光、更透明

除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两大基本原则之外,结果公开的原则是新规定的一大亮点。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的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等。

评估机构“ 乱评估”将被逐出市场

赤峰市拆迁办主任李灵犀介绍,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赤峰市注册从业的很多,但综合实力不一样,房屋征收评估业绩不一样,为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利益,避免那些诚信不良、实力不够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入到房屋征收评估市场里来,今后房屋征收选择评估机构,老百姓要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选择。这个名录每年都要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良从业的随时清除出房屋征收评估市场。也希望我们的被征收人在选定评估机构的时候,充分行使自己的选择权,选出自己满意的评估机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大尺度惠民:“ 征1还1.1”外加两个“ 20平”

首先,老百姓可以选择两种补偿方式,一个是货币补偿,一个是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在政府提供地段安置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安置,然后可以再享受40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安置房。比如原有证面积50平方米,按规定安置到55平方米,如果被征收人觉得55平方米不够住,可以要求政府增加20平方米,这20平方米按政府测算制定的成本价下浮10%结算,还觉得不够住,需要再增加20平方米,那就在成本价的基础上上浮10%结算。如果还不够住,再增加安置面积就按市场价结算了。

当然所谓成本价,不只包含人工、钢筋水泥这些表面看得见的材料,还含有地价、税费等无形成本。同时被征收人还要承担一点楼层差价款,具体结算标准也做了规定。这个安置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做到了使搬迁老百姓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疯狂“ 种房子”将会亏本

无证房屋一直是以往拆迁中老百姓争议最多的,这次有什么新的规定呢?据赤峰市拆迁办主任助理陈文江介绍,无证房屋的形成很复杂,有历史形成的、有突击搭建抢建的,相同的一点就是都没有获得规划管理部门批准。考虑赤峰市的实际情况,为遏制私搭乱建现象,参照外地的成功做法,结合以往拆迁实践,制定了第十七条。

“容积率”的概念是: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对实有建筑容积率在75%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的部分,无论建设与否都可以按2.5:1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实有建筑容积率在75%至100%之间的,对实有建筑最高补偿400元/平方米,对未建筑部分按300元/平方米补偿,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0%的,实有建筑最高补偿200元/平方米。例如,院落占地100平方米,实有建筑100%,其中50平方米有证,50平方米无证。那么50平方米有证部分按1:1.1兑换安置房;50至75平方米之间的25平米无证部分,无论建房与否,都可以按2.5:1的比例兑换10平方米的安置房;75至100平方米之间的无证部分,补偿设定了上限,即已建设的每平米最高补偿400元,未建设的每平米补偿300元,也就是说,建设的未建设的之间仅相差100元/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0%的也设置了最高补偿标准,每平米200元。通过第十七条,再像以前那样突击建房就不划算了,一定程度上还会亏本。

恶意装修不再享补偿

第十八条规定: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折旧,按质量评估补偿,补偿金额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精装修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普通装修一般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再有“豪华猪舍”、“一个屋子20多个隔断”、“暖气片摆到炕上”这样的恶意装修行为,就不会再有甜头可得了。

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较原来提高

考虑到赤峰市目前的住宅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的设置与市场同步并略高于市场,而且设定了最低标准,这又是一项惠民的措施。

第二十条: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不得低于15元/平方米,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不得低于15元/平方米,每户不得低于800元;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

安置房楼层差价正负代数和为零

针对以往开发商赚取安置房楼层差价的问题,新规定有了明确限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应为零。多层住宅总层数偶数层的以中间两层确定为10%至15%,总层数奇数层的以中间一层确定为10%至15%;高层总层数偶数层的以中间两层确定为零,总层数奇数层的以中间一层确定为零,然后上下浮动,上下层差价不超过50元/平米。

三代同堂特例补偿更具人性化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政府限制价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一是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二是户口簿记载常住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三是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他住房;四是征收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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