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应保障卢星宇的基本人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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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17: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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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非希望工程事件后,媒体借用“郭美美”事件中对当事人的称呼,将其套用到对卢星宇的称呼上,称其为“卢美美”,这完全是对卢星宇的姓名权的不尊重和侵犯。
批评新闻事件中的人物尤其需要坚持的原则之一,就是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若干年前,就有媒体将原湖北省枣阳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受贿案件的嫌疑人尹冬桂冠以“女张二江”(注:张二江原为湖北天门市市委书记,2001年12月2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的“头衔”,甚至还将道听途说的关于尹冬桂的生活作风方面的传闻进行传播。于是因此引发了名誉权官司。最终媒体一方被判决败诉。实际的司法判例说明,当事人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即使他(她)处于被法庭审判的阶段。更何况在媒体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和“中非希望工程”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过程中,卢星宇并没有触犯法律,那么就更不应该对其姓名权有任何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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