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赤峰90后男子为在工友面前炫耀 偷开他人车去吃火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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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09: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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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刘某遇到昔日工友,工友说要请其吃饭,刘某为聚会时有面子,将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玻璃撬碎,偷开该车赴会,赴会返程途中被警察和车主堵截。在内蒙古巴林右旗检察院对刘某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后。近日,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



网络配图

家住内蒙古巴林右旗的男子刘某一日遇到昔日工友赵某,赵某称晚上要请刘某吃饭,刘某为在聚会时炫耀一下自己,所以决定弄一辆车开着赴会,等聚会结束再将车送回原处。赴会的途中,刘某发现巴林右旗大板镇大庙附近停着一辆丰田轿车,而且汽车钥匙没拔,刘某就从附近一辆小型货车上弄来一把螺丝刀,将该车左后车窗玻璃撬碎,把车开至省际大通道边上,将该车警报器电源掐断,并从该车内找出号牌贴,将原车号牌中的“8”改为“6”。而后驾驶该车与朋友到大板镇某火锅城吃饭。并称此车是自己买的。饭后,刘某驾驶该车载着一起吃饭的两个朋友行驶至“大草原手把肉”饭店门口时,遇到该车车主及公安民警的堵截。刘某驾车撞开堵截的车辆后逃跑并将该车丢在大板三中西胡同内。

一个星期后,刘某在其母亲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经鉴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值人民币10045元。

法院认为

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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