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和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各机动车检测站要整合车辆尾气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之前,要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对于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安全技术检验。
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尾气检测合格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在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单签字、盖章后拍照,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车管所监管中心,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管所监管中心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站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车辆检测,中心对于未上传排放检验报告单、上传未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单、未进行尾气排放检验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检测站,中心将停业整顿处理。
此通知!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