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工信部发布新规,和每个人的手机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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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16: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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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近日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杜绝不明扣费,计费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

  《规定》指出,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此外,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且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禁止擅自收集用户信息

  《规定》还指出,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此外,《规定》指出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管理责任,包括登记应用软件提供者、运营者、开发者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应用软件管理机制,对所提供应用软件进行跟踪监测和违规处理;要求应用软件提供者在提交应用软件时声明其获取的用户终端权限及用途,并将上述信息向软件下载用户明示等。

  《规定》还指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⑦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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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晨报赤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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