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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水泉村党支部原书记王树启等人私分扶贫项目羊问题2013年,王树启任土城子镇水泉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村委会副主任刘爱国、党支部委员刘艳娇及水泉村党支部原书记刘井泉(已于2014年被开除党籍)私分集中连片扶贫开发项目羊16只,折合人民币12800元。因上述问题及其他违纪问题, 2017年7月,王树启、刘爱国、刘艳娇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翁牛特旗广德公镇财政所科员徐宝磊骗取国家惠民补贴资金问题。2009年,徐宝磊利用负责广德公镇惠农“一卡通”信息管理工作之便,以本人和亲属的名义办理9张惠农“一卡通”金牛卡,并由自己保管和使用。2011年至2016年,徐宝磊利用“一卡通”金牛卡,以虚报、截留的手段骗取国家惠民补贴资金474373元。 2017年6月,徐宝磊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吉林嘎查原嘎查达文龙骗取国家牧草良种、公益林补贴资金问题。2009年至2015年,文龙在协助宝日勿苏镇政府落实国家牧草良种、公益林等相关补贴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国家补贴款50503元。 2017年5月,文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上店村村委会委员吴明华骗取玉米生产补贴资金问题。2016年8月,吴明华在负责核实上店村玉米生产补贴地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为本人虚报种植面积,骗取玉米生产补贴2916元。 2017年7月,吴明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 5 敖汉旗牛古吐乡大杖子村村委会原主任龙国生贪占国家公益林补偿资金和村集体发包荒山收入款问题。2004年至2014年,龙国生在担任牛古吐乡大杖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贪占国家公益林补助资金25646元,贪占村集体发包荒山收入款2500元,共计28146元。 2017年7月,龙国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 6 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张家伙房村委会主任张华滥用职权、张家伙房村党支部书记李秀兰侵吞扶贫资金、滥用职权、先锋乡计生办职员李军玩忽职守问题张华、李秀兰受国家机关委托,在协助先锋人民政府落实本村扶贫羊养殖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部分扶贫羊违规发放或转卖给自己的亲属和他人,导致国家扶贫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的扶贫效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17800元;李军作为先锋乡人民政府落实肉羊养殖扶贫开发项目的专职监管人员,在先锋乡张家伙房村扶贫羊分配、发放、后续管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该村扶贫羊养殖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833013元。 2017年9月,旗纪检委给予张华、李秀兰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李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鉴于目前李军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执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旗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李秀兰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李军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7 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原副苏木达那顺和希格、畜牧业局驻扎嘎斯台镇动物卫生监督站职工浩斯巴雅尔贪污国家良种补贴项目补贴款问题那顺和希格、浩斯巴特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畜牧业良种补贴过程中,利用上报、分配肉羊良种补贴公羊项目的职务之便,擅自将167只项目羊变卖,骗取国家补贴款1336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7年9月,旗纪检委给予那顺和希格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浩斯巴雅尔开除党籍处分。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那顺和希格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贪污罪,判处浩斯巴雅尔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8 阿鲁科尔沁旗罕苏木苏木敖力吉尔嘎查党支部书记斯日古楞等人长期无偿使用集体草牧场问题斯日古楞在任罕苏木苏木敖力吉尔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未与该嘎查委员会签订任何合同,支付任何承包费的情况下,擅自与该嘎查阿拉坦呼雅嘎等4户牧民(非中共党员)共同围封经营草牧场1035亩,自2005年一直经营至今。 2017年9月,旗纪检委给予斯日古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罕苏木政府收回由斯日古楞无偿占用草牧场经营权。 9 林西县五十家子镇西边墙村党支部书记陈永义、原村委会主任陈永顺擅自截留退耕还林补贴款,各项支出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问题。2012年至2015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陈永义与时任村委会主任陈永顺在未经村民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擅自截留332.01亩退耕还林补贴款,合计资金共29,880.90元。截留所得退耕还林补贴款用于各村小组公益性支出,各项支出情况也未向村民公示。
2017年4月,林西县纪委给予陈永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永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0 林西县统部镇水泉村六组村民组长曹凤举擅自支出集体收入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问题。统部镇水泉村六组组长曹凤举在与村民商议后,将2011年至2016年的65.46亩集体土地粮食综补、直补款19,846.83元作为村民组集体收入。在支出时没有经过村民集体研究,没有将收支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2017年6月林西县纪委给予曹凤举党内警告处分。 11 林西县大营子村主任张敏、会计赵景文违反“三务公开”相关规定、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2012年,大营子村委会借款564,000.00元,未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借款的用途及开支情况也未进行公布公示;2009年至2012年,涉及大营子村的修路、改厕、打井项目的村民自筹资金的筹集,村集体各项收入的使用和开支方面未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商议决定,未按“三务公开”制度将本年度村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进行公布,未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
林西县纪委给予张敏、赵景文开除党籍处分。 12 林西县官地镇半拉山村党支部书记王建国、主任张永军违反“三务公开”规定问题。2016年9月,官地镇人民政府实施“玉米生产者补贴”项目,9月4日,半拉山村党支部书记王建国、村委会主任张永军在村民代表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在公示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三务公开”的公开要求,公示清册上既没有监督举报电话,也没有村民代表签字。未认真履行职责进行严格审核,造成半拉山村二组部分村民虚报玉米种植面积、冒领玉米补贴款。将2014年至2016年集体公益林补贴款57,958.84元,用于二组村集体支出,具体支出情况均未向二组村民进行过公示。
林西县纪委给予王建国、张永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 林西县林西镇新兴村村委会主任齐连喜虚报退耕还林面积、支出未公开问题。齐连喜担任新兴村二组组长期间,在2005年实施退耕还林时,齐连喜擅自将10.5亩非新兴土地的荒山林地和15.71亩集体土地纳入新兴村二组退耕还林指标,2006年至2016年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37,237.10元,作为二组收入,且支出未公示。2010年至2012年林西镇和城北街道征占新兴村二组集体土地过程中,齐连喜将258,839.54元征地款作为二组集体收入,用于二组修村路、打井和机电井维修等各项支出。收支各项均未召开村民会议研究,也没有进行公示。
林西县纪委给予齐连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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