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赤峰一男子因“醉驾”变成“逃犯”,到底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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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1: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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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梁**抓捕经过

|| 2017年9月11号14时55分梁**驾车沿松山区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大街与迎金路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随后民警将梁**带至松山区松山医院抽血备检。

|| 2017年9月12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已提取的梁**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梁**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3mg/l00ml,属醉酒。

|| 2017年9月12日,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2017年9月19日,梁**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2017年10月18日,赤峰市公安局将梁**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多次传唤犯罪嫌疑人梁**,其拒不到案。

|| 2017年11月16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松山分局补充侦查。

|| 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1月30日,交警支队二大队分别出具传讯通知书邮寄至犯罪嫌疑人梁**的户籍所在地,犯罪嫌疑人梁**仍未到案。打电话拒接,经多方查找,仍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联系。

|| 2017年12月14日,支队二大队对梁**进行网上追逃。

在追逃过程中

支队二大队法制中队办案民警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方位侦查,经全面数据碰撞后,研判出犯罪嫌疑人经常活动地点,侦查员利用晚上时间对梁**暂住地点进行摸排,发现其暂住地,鉴于梁**具有反侦察能力,不经常在暂住地居住,侦查员采取秘密蹲守的办法,利用三天的时间最终将其抓获

经讯问,梁**交待其畏罪心里,不想再进看守所,故拒不到案。

犯罪嫌疑人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犯罪嫌疑人梁**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传讯拒不及时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梁**予以刑事拘留。迎接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赤峰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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