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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入学资助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切实解决教育脱贫攻坚难题,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策要求,2018年我市将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孤儿实施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 1.大学新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 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 2.在读学生:2018年以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18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 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 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
资金来源: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同时具备低保、建档立卡、孤儿等条件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政策;对符合2017年资助政策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申请资助的学生,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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