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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实施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1.要推行亮证办学。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学类别、层次、招生对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教师信息和收费标准等。 2.规范培训内容。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
3.规范广告宣传。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
4.规范收费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5.保障被培训者权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同时还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在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要;在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为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补课提供场地,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授课。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在管理条件方面,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实施意见》还对强化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信息来源: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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