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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今日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大型烈犬到公共场所就地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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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8 月 19 日 星期 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松山区倡导文明养犬
大型烈犬到公共场所就地捕杀
本报讯(记者夏椿 朝晖 实习生李怡菲)前不久,松山区邢女士和两位朋友从居民楼下买饭回来,刚走到四楼,不知是谁家的狗狂吠着向邢女士3人冲了过来,朋友娟子慌不择路,纵身一跃就跳到了四楼窗台上,邢女士则顺着楼梯撒腿就往楼外跑,还好朋友小霞勇敢,抄起托布把把狗给吓跑了,3人回到房间后吓得腿都软了。事后邢女士非常担忧:如果是儿童遇到这种情况,后果将不堪设想。8月14日,松山区公安分局和松山区城管局联合发出加强辖区犬只管理通告,类似邢女士遭遇的险象或可遏制。
通告规定,禁止个人豢养大型烈性犬,凡发现或群众举报居民擅养大型烈性犬被查证属实的,犬主必须在3日内自行将犬只转到符合饲养条件的地区,否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强制收养(没收),并视情况予以处置;发现大型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的,一律就地捕杀。
想遛狗也不是啥地方都可以去。通告规定,不得携犬(小型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车站、机场、街道、居民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在马路和人行道上遛犬;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发现或被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犬主人须写保证书,保证不再违反规定,拒绝写保证书或屡教不改的,一经发现对违规犬只一律就地强制收养,并视情况予以处置。
犬伤人犬扰民该咋办?通告规定,犬只伤害他人或致人患病的,犬主应立即进行救治并依法赔偿损失;饲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现犬类出现狂犬症症状,须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机关,由专业人员确诊后捕杀。犬尸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犬主、携犬者或者相关人员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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