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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日,禁行区域将启用电子警察抓拍,一次扣三分。
请相互转告。
赤峰市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 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对全市范围内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每日7时至22时,以下区域禁止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通行。
1、中心城区清河路—钢铁街—建材路—站前街—宁澜路—钢铁西街—西拉沐沦大街—宝山路—富河街—大板路—临潢大街—S206线—新惠路—南四街—宝山路—巴林大街—平双路—松山大街—桥北大街—赤锡路—物贸街—清河路,所围成的闭合区域。
2、元宝山区内环北路—红山路—平锦线—宝山路—古马线—平牛线—哈河街—宝山路—内环北路,所围成的闭合区域。
二、公交、救护、抢险、市政、邮政等保障城市运行管理的车辆,确需驶入禁行区域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段行驶。
三、外埠机动车进入赤峰市区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禁行标志的设置,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五、自2015年12月1日起,禁行区域将启用电子警察抓拍系统,违反本通告禁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附件2《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第2款的规定,处150元罚款,一次记3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15年 11月 10日
来源:赤峰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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