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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7日,松山区发生一起暴力妨害公务案,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3月27日17时许,松山区松州派出所、松山区特警大队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松山区福润园小区南门,有人暴力阻碍交警执行职务,请立即前往处置。 接报后派出所及特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名男子正在对几名交警进行殴打辱骂,周围有大量群众围观。处警民警立即对两名男子进行控制,并口头传唤至松州派出所进行讯问。到达派出所后,其中一名醉酒男子对派出所民警继续进行辱骂并将派出所检查室墙面踹坏。 派出所民警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现场调查了解:2016年3月27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鲍某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V**28的启辰牌轿车,行驶至松山区福润园小区南门时,与何某骑乘的电动车发生剐蹭,将何某及电动车撞倒后鲍某立下车逃离现场。何某拨打110报警,松山交警接110 指令到现场处置,对事故现场拍照处置完毕后,因轿车一方无人到场处理事故,交警叫来拖车准备将该肇事轿车拖离现场,在拖移过程中,鲍某立返回现场阻碍拖车作业并辱骂拖车司机。此时被撞电动车车主何某向民警指认鲍某立就是与其发生剐蹭的轿车驾驶员,民警要求鲍某立配合工作到医院进行抽血检验,鲍某立拒绝配合,并欲再次逃跑,被民警拦截,鲍某立抓住处警民警头发,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此时鲍某立弟弟鲍某超赶到现场,抓住另一名处警交警衣领进行撕扯致该民警颈部划伤。
后经检测,鲍某立酒精含量为214.1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鲍某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松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鲍某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松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赤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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