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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网民来说,上网浏览过程中,随手转发一下看到的好玩的视频,可能是最稀松平常的事情。可是,如果这视频内容太“刺激”了,也可能惹来麻烦。这不,家住克旗经棚镇的孙某和李某,就因为一时的好奇,为了寻求刺激,竟然违反了法律还不知道。
事情是这个样纸的。。。 今年7月,我旗经棚镇居民孙某无意间在朋友圈内看到一段视频,内容血腥暴力,不堪入目。孙某觉得这视频非常刺激好玩,于是随手转发到自己所在的两个微信群中。经查,相关视频内容为境外推送的暴恐音视频。虽然,孙某转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博人眼球,没有主观散布暴恐音视频的意图,但是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最终被克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同样家住经棚的李某,今年9月的一天,因闲来无事上网,把在某QQ群里看到的一段暴力恐怖视频保存到自己手机上,并利用微信转发到自己的同学群内,社会影响较坏。当民警找到他的时候,他甚至不解的问:“就是转发个视频,我又没干什么,怎么就违法了呢。”经过民警一番教育训诫,李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自己当初缺乏法律意识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最终,李某因触犯法律被行政拘留5日。而李某的一位朋友也因为下载保存了相关的暴恐音视频,被警方处以警告处罚。 看完这两个真实的案例,小伙伴们有什么感想呢?是不是觉得自己在上网过程中,很多时候也是放松了警惕呢?!蜀黍觉得,十分有必要普及一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里的这两名男子违反了什么法律呢,具体法条又是如何规定的?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警方提醒: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以上案例情节轻微,只是行政处罚范畴,如果情节严重,将会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环境,还网络一方净土。
来源:克什克腾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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