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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8岁的小伙阿国是宁波镇海人, 2012年底, 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镇海人的阿莉。 交往一年后,两人感情升温, 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恋爱,买房,结婚…… 好像这是现在多数年轻人进入围城的三部曲,
阿莉也向阿国提出买房再结婚的要求, 可阿国参加工作没多久, 手头的积蓄并不多, 为难之下他只好开口向父母求助。
阿国父母原本就对阿莉挺满意的, 看到快30岁的儿子和女友恩爱有加, 想着买个婚房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于是先后转给阿莉40万元和25万元, 作为购房款。
用这两笔钱作为头期款, 阿莉在镇海新城区买了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子。 去年5月,房子装修好了, 阿国父母催着两人结婚。
但是阿莉却提出, 要等房子和车子全部款项付清后再结婚, 阿莉的父母还要20万元到40万元的聘礼……
阿国觉得父母已给了那么多钱买房和装修, 不该再给那么多聘礼钱了, 而且他也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房款和车款。
因为房子和聘礼的事, 两人的感情没有升温, 反而起了争吵, 2015年年底两人正式分手…… 这时,阿国才发现, 房产证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
阿莉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 答辩中阿莉称—— 法院认为——
恋爱期间,对方父母送的礼要还吗?
“这个话题当年流行租女(男)友回家过年时火爆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的赠与能不能要回,得分情况。”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欣媛说,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如下三种情况:1.彩礼;2.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车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
彩礼的返还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支持返还——(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3)项的彩礼还须以离婚为前提。
婚前赠与的大宗财物,比如房产、车辆、大额款项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婚约性质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一方的期望没有达成,如赠与人提出要求返还,则受赠人应当返还。
但如果不是彩礼或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恋爱期间的礼物、现金、珠宝、奢侈品等,如果完成了财产的转移,法院一般支持不予返还,除非一方只是许诺,却还没有完成财产转移,赠与可以撤销。
这样的房子,昧下不应该!同意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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