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赤峰一“的哥”醉酒上路出车祸 从此告别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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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8: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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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杯换盏过后,
出租车驾驶人刘某某竟然开车上了路,
不仅半路惹出了事故,
还被交警逮个正着儿,
从此无缘再做“的哥”了。

情 景 再 现


    12月18日下午14时10分许,出租车驾驶人刘某某驾驶蒙DYXXX3号夏利牌出租车,沿红山区三道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美汇理发器材门前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同方向行驶时相刮,造成一起轻微交通事故。

    正在附近执勤的交警在快速处理事故时,发现出租车驾驶人涉嫌饮酒。   


        经到医院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由于刘某某驾驶机动的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着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将依法对出租车驾驶人刘某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驾相关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小编寄语:
    有些出租车驾驶员为了放松一天紧绷的精神,喜欢在收工前喝点小酒解解乏。但是作为营运车辆,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乘客的安全也尤为重要。如果您真的想要来杯小酒放松一下,酒后莫再驾车,可好?
来源:内蒙古晨报赤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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