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新闻] 在赤峰发现这些马上举报!统统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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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09: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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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安全生产,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3〕123号)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举、控告企业或个人违规、违法事实的行为。举报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张自身权利的投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试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件。



第二章  举报内容及奖励额度

第四条  对道路运输相关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举报查实的案件,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一)举报客运班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出租汽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奖励50元。
(三)举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经营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经营的,奖励200元。
(五)举报危货运输企业或单位违规经营的,奖励500元
(六)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对无证经营行为举报查实的案件,按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一)举报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未经许可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奖励500元
(三)举报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奖励500元。
(五)举报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奖励500元。



第三章  举报

第六条  发现或者知悉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拨打“12328”电话举报;
(二)通过cfsysglc@126.com电子邮箱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赤峰市运输管理处举报;
(四)举报人直接到赤峰市运输管理处举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报方式;
负责受理以上道路运输违法经营案件的举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七条举报案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录像、照片等);
(三)实名举报;
(四)证据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受理

第八条  案件受理程序
对于收到的举报,由经办人填写《赤峰市运输管理处举报投诉受理单》,并按各类举报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稽查科负责人对办理建议签署处理意见。需要移交属地运管所处理的,以《稽查通知书》交办,由稽查科组织力量进行查处,结果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重大案件处罚由集体决定。
第九条  案件办理时限
(一)接到举报当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提出办理建议。对紧急类举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给举报人以回复;对一般类举报,必须在8个工作日内给举报人以回复。
(二)重大复杂的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移交旗县区运管部门的案件,各运管所要及时将查实处理结果报市处稽查科。
(四)凡举报的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奖金的发放及举报人的保护

第十条  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举报的资料和事项被采信后,按以下要求进行核实:
经办人填写《结案报告单》,交由本单位法制部门进行核查。
(一)核实举报人身份
1.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二)核查案件处理过程,确认无误在交办单上签署意见后返还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人填写奖励通知单,经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执法人员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信息未被采用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市运管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被委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奖。
第十四条通过引诱、胁迫、围堵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不予奖励;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等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不得伪造举报材料或与他人串通制作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将举报事项搁置,放弃核实查办;不得向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赤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赤峰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12月4日印发的《赤峰市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赤交发〔2014〕46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各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参照执行。

来源:内蒙古晨报赤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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