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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 2013年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简章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政委密电〔2013〕1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3年全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试点工作,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人数及培养方式 (一)招录人数 本次计划定向招录85人。其中,从退役士兵中招录13人,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72人。其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应征入伍、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人员。 (二)定向培养方式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2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2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二、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具有内蒙古常住户口(或持有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 2.具有内蒙古常住户口或户口保留在内蒙古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原就读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生源的应届毕业生;
3.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人员可以报考)。
以上1、2项条件的取得时间为2013年9月2日前。
(二)报考条件 1.报考者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公安机关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2.招录退役士兵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7年9月2日后出生),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年龄可放宽至27周岁(1985年9月2日后出生);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9月2日后出生)。 3.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蒙汉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能力。学历的取得时间为2013年9月2日前。
4.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截止2013年9月2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人员可以报考)或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13年9月2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或被正式录用到机关、聘用到事业单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得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 5.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6.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和定向招录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报考者在本次考试办理录取手续前考上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或在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新录用(聘用)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取资格。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且必须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认真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特别提醒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3.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招考简章》和《招考职位表》,仔细鉴别个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者须对在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录取资格处理。 4.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要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详见报名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孕妇、伤病和体能差的人员请慎重报考。 5.报名序号是报考者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的重要依据,请务必牢记。 (二)报考资格初审 报考资格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由招录机关的自治区有关政法主管机关负责。 (三)报名结果的确认 1.报考者应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自己的资格初审情况。初审通过的,在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成功。报考法律硕士220元,报考其他学历层次170元。交费截止时间为9月7日24:00,在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报名成功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以备面试时使用。 2.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和享受低保的城市家庭的报考者可免交报考费。这些报考者将家庭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以及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交费结束前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601704),经审查确认后可免交报考费。 3.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免收报考费,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报考者须先交费,然后在笔试结束后1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以及《减免考务费申请表》,由本人(或他人代办)到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或就近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确认免费或减半交费资格。确认结束后10天内,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全部或一半)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对于笔试缺考的人员,将不再退费。
因报名交费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将被取消的职位,将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其所交费用由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交纳报考费的银行卡里。 (四)报考者须于2013年9月18日至20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笔试 (一)笔试开考比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开考比例一般不低于5: 1,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一般不低于4: 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将相应减少录取人数或取消开考。 (二)笔试内容 1.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中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2.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所有报考者均参加。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内容为:报考专科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考试;报考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试。 3.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选择蒙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蒙文作答,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报考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必须选用蒙文试卷并用蒙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教育入学考试为汉文卷,考生可自愿选择用汉文或蒙文作答,但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
对同一科试卷出现两种以上文字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语言、文字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三)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具体安排为: 9月21日: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2日: 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笔试地点设在呼和浩特市,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笔试成绩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后的笔试总成绩上加2.5分;对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应征入伍、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在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上加10分。 (五)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划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考生笔试成绩和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从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4:1(考生人数与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其他职位按照以上原则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
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人数达不到4: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或3:1(其他职位)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取人数或予以取消。 (二)资格复审 1.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的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籍保留在区外原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区外原就读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内蒙古生源考生须提供本人集体户户籍页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的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起止时间)、考核合格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以及服务期间两年考核合格的考核表。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3.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资格复审后出现的缺额,按照报考该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
对体能测评不合格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体能测评时间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从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递补只进行一次。 (四)面试组织及成绩计算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面试通知书》。 2.面试成绩的计算 考生面试成绩为每位考官所给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凡面试时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取资格。 (四)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同时公布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六、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实际录取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其中,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2.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未参加体检或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盟市有关政法主管机关的领导下,由旗县政法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公示和录取 1.自治区有关政法主管机关将各政法招录机关上报的考察结果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2.对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参加入学复试的人员,并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培养院校对上报的人员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后确定的拟录取人员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该职位取消。
对于报考其他职位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信息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人员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考生入校后,由相关院校将最终录取名单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九、学生管理及毕业录用 1.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以及定向单位的自治区主管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被录取人员的户口、档案迁入录取院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2.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将其按照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为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3.被录取人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同时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毕业生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任何单位、个人擅自变更定向单位,要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职位表 (点击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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