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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对夫妻制“毒豆腐” 销售令人毛骨悚然近日,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在东城街道办事处公开审理了两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胡某、康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元宝山区小五家回族乡自家的豆腐加工房内制作豆腐。从2015年底开始,二人在制作豆腐过程中使用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名单》中的工业氯化镁(工业卤粉),并将成品豆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郭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家中门房内以相同作案手法制作豆腐并销售。在庭审中,几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庭审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这种“毒豆腐”的生产和销售令人毛骨悚然。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并认真评议后对两起案件当庭宣判,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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